疫情不等人,藥品怎麼破例上市?─美、歐、台緊急使用授權大解析
“「緊急授權並非單純的行政捷徑,而是牽動安全監視與核准後管理的完整治理鏈。」”
回顧當時,COVID-19 於 2019 年底爆發,並在 2020 年迅速蔓延全球, 當疫情來得又急又快,藥品該怎麼「破例」上市?─ 美國、歐盟與台灣的緊急使用授權比一比
COVID-19 從爆發到 WHO 宣告全球大流行,只花了短短三個月。面對一個全新的疾病,各國的難題都一樣:疫苗和藥品的臨床試驗動輒好幾年,但疫情不會等人。於是「緊急使用授權」(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,EUA)這類制度,就成了在安全與速度之間找平衡的關鍵工具。這篇文章帶你快速看懂美國、歐盟與台灣三地的做法,以及疫情中真正發生了什麼事。
美國:法源最完整,但爭議也不少
美國的緊急使用授權規定在《聯邦食品藥物管理法》(FDCA)第 564 條,適用範圍相當廣,涵蓋藥品與醫療器材,也包含公共衛生、軍事及化學、生物、放射與核能等國內緊急事件。啟動程序很明確:由衛生及公共服務部(HHS)部長宣告「緊急狀況」後,FDA 才能核發授權。授權期間會延續到緊急狀態宣告終止為止,並要求 FDA 公開每一項授權與終止的理由。
實務上,美國在 2020 年 2 月宣告緊急狀態後,累計核准的藥品與疫苗達十多項,醫療器材更以千計。不過快速也有代價:最有名的例子就是奎寧類藥物用於治療 COVID-19 的授權,僅約三個月就因證據顯示無效而被撤銷,凸顯「緊急」與「科學實證」之間的拉扯。
歐盟:走「有條件上市許可」路線,卻被嫌太慢
歐盟沒有完全對應美國 EUA 的制度,而是主要透過「有條件上市許可」(CMA,法源為 Regulation (EC) No 726/2004 與 507/2006)由歐洲藥品管理局(EMA)來加速核准。它的疫情認定以 WHO 的公衛緊急狀態宣告為依據,授權期間為一年、可展延,且對每一項核准與否都要附上理由並公開。
歐盟的優點是資訊透明、程序明確,但也因為 CMA 的審查標準相對嚴謹,疫苗核准時間比美國晚了約一個月、比英國晚了約三週,因而受到不少批評——這是「嚴謹」與「即時」難以兩全的另一種寫照。
台灣:法源有了,但細節仍待補強
台灣的依據是《藥事法》第 48-2 條與《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》,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,適用於「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」。相較於美歐,台灣制度目前偏重「申請文件」的要求,但在幾個關鍵環節仍不夠明確:對「緊急」情事沒有統一的認定或宣告標準、授權期間採個案決定、資訊公開也幾乎沒有相應規範。
疫情期間,這些模糊地帶就顯現出來:國產高端疫苗以免疫橋接試驗數據取得專案核准,與多數國家採用第三期臨床試驗結果的做法不同,在核准標準與時機上引發社會信任的爭議;許多核准細節也只能從新聞稿中「窺見一斑」。
三地的比較讓我們看到,緊急使用授權沒有完美答案:美國快但爭議多,歐盟穩但速度慢,台灣則在法制明確性與資訊透明度上仍有進步空間。參考美歐經驗,未來台灣或可朝「明確規範管制要件」與「強化資訊公開」等方向調整,讓緊急核准既能即時反應疫情,又能維持民眾信任。畢竟從新加坡、韓國的抗疫經驗都能看到,透明,往往是防疫成功的關鍵之一。

